针对您提出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适用的前提案例”这一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具体内容。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适用前提案例分析:
部分事实争议明确:
- 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假设双方对工程的总造价存在争议,但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工期等其他方面均无异议。此时,根据第二十三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仅对工程总造价这一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而无需对整个工程的所有事实进行全面鉴定。
争议事实范围难以确定:
- 若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多个方面的事实均存在争议,且这些争议事实相互交织,难以明确划分争议范围。例如,双方既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又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均有争议,且这些争议之间存在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事实范围达成一致,且均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第二十三条的例外规定,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
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
-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双方对部分事实存在争议,但出于各种考虑(如希望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避免后续纠纷等),双方可能均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也可能会根据第二十三条的例外规定,满足双方的请求。
实际案例参考:
- 假设有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不足,而承包方则认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双方对工程量这一关键事实存在争议,但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其他方面均无异议。在此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第二十三条,仅对工程量这一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以确定承包方是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总结: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适用前提主要是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且争议事实范围可以明确或双方未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在满足这些前提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当然,如果争议事实范围难以确定或双方当事人均请求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能会根据例外规定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