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小象超市骑手离职需要提前60天书面申请合法吗”,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发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普遍适用的,除非劳动者处于试用期,此时需要提前三日通知。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劳动者有权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应当尊重并配合劳动者的这一权利。
接下来,我们分析小象超市要求骑手提前60天书面申请离职的合法性。从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60天或更长时间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小象超市在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这一超出法定时间的离职通知期限,那么这一规定很可能被视为无效条款。因为它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在小象超市的情况下,如果其要求骑手提前60天书面申请离职的规定被认定为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那么这一规定就可能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小象超市要求骑手离职需要提前60天书面申请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依据的,且很可能被视为无效条款。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内的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的规定与法律相悖,劳动者有权拒绝遵守,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小象超市骑手离职不需要提前60天书面申请,这一要求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