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其他证据 行政机关可以自行事后取证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05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可以自行事后取证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事后取证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其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需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且这种举证责任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即已存在,而非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才去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自行事后取证,往往被视为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自行事后取证,那么行政机关可能会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根据诉讼的需要去补充证据,这将破坏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特定情况下的例外:补正证据或新证据的提交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得自行事后取证,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提交补正证据或新证据。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反驳原告或第三人的证据,可以提交相应的补正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补正证据应当是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存在,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行政机关当时未能收集到。

  2.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行政行为作出时收集证据:例如,由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这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收集的证据。但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无法在行政行为作出时收集证据的原因和合理性。

  3. 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提交新证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可能明确规定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提交新证据。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的行政诉讼中,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可能允许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提交新证据。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自行事后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这将导致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自行事后取证。

建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积极应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证据,并严格遵守法院的举证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