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预告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名称,即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以下是详细说明:
土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34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预告抵押的设立需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完全一致。若存在共有情况(如夫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填写全体共有人名称,并注明共有性质。
不同场景下的填写规范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法律风险提示
若土地使用权人填写错误或未如实披露共有情况,可能导致预告抵押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209条),进而影响债权实现。建议办理前委托律师核查土地权属文件,并协助起草抵押合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预告抵押衔接、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要求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