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为什么不能行使破产抵销权呢-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公司事务

以物抵债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不能行使破产抵销权,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以及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原则,即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能够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不正当方式(如抵销)优先获得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二、以物抵债与破产抵销权的冲突

  1. 以物抵债的性质:以物抵债通常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即债务人用其拥有的非货币财产来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这种方式在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时是有效的,但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需要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2.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允许以物抵债行使破产抵销权,那么债务人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如与特定债权人串通,以高价抵债)来减少破产财产,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通常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以物抵债不能行使破产抵销权。

三、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条件与限制

  1. 条件:

    • 双方当事人互负有效成立的债务;
    • 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
    • 主张抵销的对象系破产管理人。
  2. 限制:

    •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不得抵销;
    •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不得抵销。

四、以物抵债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方式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提出以物抵债的方案,管理人通常会对其进行审查,并考虑是否接受。如果接受,那么该物将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配,而不是直接抵销特定债权人的债务。这样做可以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能够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总结与建议:以物抵债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不能行使破产抵销权,这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原则。如果你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相关问题,或者对以物抵债、破产抵销权等法律概念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