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物抵债裁定已生效,后企业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需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裁定生效时间早于破产申请受理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若以物抵债裁定在破产受理前已生效且完成物权变动(如不动产已完成过户登记),则该财产原则上不再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权要求撤销或追回。但需注意:
裁定生效时间晚于破产申请受理日
若以物抵债裁定在破产受理后作出,则因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9条关于“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而无效。管理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该裁定,并将财产追回至破产财产中。此时,债权人需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实务建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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