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正遗嘱和多份遗嘱的区别-蒋智勇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婚姻家庭

已公证遗嘱和多份遗嘱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存在多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时,已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内容无抵触的情况:

    • 当数份遗嘱的内容相互之间没有抵触时,这些遗嘱可以同时有效。每份遗嘱各自涉及的相关部分内容都按照相应遗嘱来执行。例如,一份遗嘱处理房产分配,另一份处理银行存款,两者并行不悖,分别按照各自内容处理不同财产的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其效力。
  2. 内容有抵触的情况:

    • 《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当时的《继承法》,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且其中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体现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 《民法典》施行后的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并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意味着,无论遗嘱的形式如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都按照订立时间来判断效力。最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无论其是否为公证遗嘱。例如,如果遗嘱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在《民法典》施行后,应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3.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尊重立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严格按照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分配遗产。这要求继承人仔细审查所有遗嘱的订立时间、内容以及形式,确保按照正确的遗嘱进行继承。
    • 如果各份遗嘱之间存在争议或疑问,或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已公证遗嘱和多份遗嘱的主要区别在于内容抵触时的效力判断。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因此,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仔细审查所有遗嘱的订立时间、内容以及形式,确保按照正确的遗嘱进行继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