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两个用人单位连带责任其中一个进入破产程序需不需要仲裁前置-顾成军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劳动纠纷

结论:劳动者主张两个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仍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仲裁程序和后续诉讼程序需结合破产程序的特点进行特殊处理。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因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而免除。

二、破产程序对劳动仲裁的影响

  1. 仲裁申请的受理:
    即使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员会会正常受理案件,但需注意破产管理人的参与(详见下文)。

  2.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此,在仲裁过程中,破产用人单位的答辩、举证等行为将由破产管理人完成。

  3. 仲裁裁决的执行:
    若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但破产用人单位已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需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而非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未破产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直接申请执行其财产。

三、连带责任主张的特殊性

  1. 仲裁请求的表述:
    劳动者应在仲裁申请中明确要求两个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列明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规定,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

  2. 破产用人单位的抗辩:
    破产管理人可能以“破产财产不足”为由抗辩,但连带责任不因部分债务人破产而免除。仲裁裁决需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责任份额或连带关系,以便后续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或执行其他用人单位财产。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同步推进程序:
    劳动者可同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2. 证据收集重点:

    • 证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控股、混同用工等);
    • 证明劳动者与两用人单位均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 证明损害结果与两用人单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注破产程序进展:
    若破产用人单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劳动者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的规定,主张债权受偿方案;若破产清算,则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并参与分配。

五、法律风险提示

  •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使用人单位破产,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仍需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连带责任范围:若仲裁裁决未明确连带责任范围,其他用人单位可能在承担责任后向破产用人单位追偿,导致劳动者实际受偿金额减少。因此,仲裁请求中应尽可能明确责任比例或连带总额。

总结:劳动者主张两用人单位连带责任时,即使其中一家破产,仍需先仲裁。但需在仲裁中明确连带关系,并同步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以确保权益最大化。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