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85后卖零食干出860亿 创始人是否需为加盟商亏损担责-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合同纠纷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鸣鸣很忙(零食很忙与赵一鸣零食合并后主体)创始人晏周、赵定通常无需为加盟商亏损直接担责,但可能因合同条款瑕疵、品牌管理失职或虚假宣传等情形承担间接责任。以下从法律关系、合同条款、品牌管理、商业风险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关系维度:加盟商与品牌方是合同关系,非直接投资关系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特许经营(加盟)的本质是品牌方将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授权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并自主经营。品牌方与加盟商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投资或担保关系,因此品牌方原则上不承担加盟商的经营亏损。

新闻背景中,鸣鸣很忙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向加盟店销售商品(占比99.5%),而非加盟费(不足0.5%),这进一步说明品牌方与加盟商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只要品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提供商品、培训、品牌支持等),即使加盟商亏损,品牌方也无需担责。

二、合同条款维度:若合同存在瑕疵,品牌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若品牌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形,品牌方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1. 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提供约定的商品、培训、品牌支持等;
  2.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如加盟费过高、退换货政策不合理等;
  3. 未披露重要信息:如未告知加盟商行业风险、竞争状况等。

新闻背景中未提及鸣鸣很忙与加盟商的合同细节,但若合同中存在上述情形,加盟商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品牌方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在加盟商,需证明品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过错。

三、品牌管理维度:若品牌方管理失职,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若品牌方在品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1. 产品质量问题:如品牌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盟商被消费者投诉或索赔;
  2. 品牌声誉受损:如品牌方自身行为(如虚假宣传、违法经营等)导致品牌声誉受损,进而影响加盟商经营;
  3. 未履行监管义务:如品牌方未对加盟商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监管,导致加盟商违法经营(如销售过期商品、虚假宣传等)。

新闻背景中提到,鸣鸣很忙面临品牌信任考验,若因品牌方管理失职导致加盟商亏损,加盟商可要求品牌方承担侵权责任。但需注意,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加盟商,需证明品牌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加盟商亏损存在因果关系。

四、商业风险维度:加盟商需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加盟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加盟商需自行承担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竞争风险:如竞争对手增加、消费者偏好变化等;
  2. 经营能力风险:如加盟商自身管理能力不足、选址不当等;
  3. 经济环境风险:如宏观经济下行、政策变化等。

新闻背景中提到,鸣鸣很忙为追求市场密度导致单店盈利能力下滑,加盟商回本周期变长,这属于市场竞争风险和经营能力风险,品牌方无需为此担责。

五、热点事件延伸思考:对加盟商和品牌方的启示

  1. 对加盟商的启示:

    • 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风险:加盟商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品牌方的义务和自身的权利;
    • 评估自身经营能力:加盟商应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市场洞察力等,避免盲目加盟;
    • 保留证据: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
  2. 对品牌方的启示:

    • 完善合同条款:品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加强品牌管理:品牌方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品牌声誉维护和加盟商经营行为监管;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品牌方应向加盟商充分披露行业风险、竞争状况等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纠纷。

总结

鸣鸣很忙创始人晏周、赵定通常无需为加盟商亏损直接担责,但可能因合同条款瑕疵、品牌管理失职或虚假宣传等情形承担间接责任。加盟商和品牌方应充分了解法律关系和商业风险,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并加强品牌管理和经营能力评估,以避免纠纷发生。若发生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