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款项不予担保的情形-胡雪松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在债务债权关系中,担保人(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变更或转让、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以及其他特定情形。

一、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

    • 解释:如果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勾结,通过欺诈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2.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

    • 解释:债权人通过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产生错误认识或处于恐惧状态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同样可以免除责任。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3.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 解释:若主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有过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超出担保责任期限的情形

  1. 担保期间经过
    • 解释:担保期间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定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这个期间内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免除。
    • 具体情形:
      • 一般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未约定时),债权人需在此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连带责任保证:同样为六个月(未约定时),债权人需在此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三、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变更或转让的情形

  1. 变更主合同

    • 解释: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且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2. 转让债务

    • 解释: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3. 转让债权

    • 解释:若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保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四、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情形

  • 解释: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那么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五、其他特定情形

  1. 一般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

    • 解释: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 债务人破产

    • 解释:债务人破产后,如果担保人担保期间已经届满,且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3.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

    • 解释:如果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对债务人的权利导致担保人无法追偿的,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可能免除担保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担保责任的问题,建议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