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期限10天的计算方式为: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第10日届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具体分析如下:
起始日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这里的“送达之日起”指的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际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的日期。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则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直接送达,则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期限计算:
- 从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10天期限。例如,如果当事人在5月1日收到裁定书,那么申请复议的期限就从5月2日开始计算,至5月11日届满。
- 如果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如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例如,如果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周六,那么期限就顺延至下周一。
申请复议的方式: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以便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注意事项: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严格遵守申请复议的期限规定,逾期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 在申请复议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仔细研究执行异议裁定书的内容,确保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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