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农村集体使用证(这里主要指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否可以更户主要钱”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集体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户主,并不是一种可以“要钱”的交易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变更程序。
一、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户主的基本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变更户主(即权利主体变更)通常遵循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法定情形。这些变更都是基于家庭关系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整,而非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并不涉及“要钱”的问题。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户主的具体情形
依法继承:当原户主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此时,继承人需要提交相关继承材料,如遗嘱、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以及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分家析产:在家庭内部,如果成员之间因分家等原因需要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可以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并提交该协议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如果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也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此时,需要提交互换房屋的协议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关于“要钱”的问题
在上述任何一种变更户主的情形中,都不涉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额外费用以“购买”或“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唯一需要支付的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费用为每本10元。
四、建议
如果您需要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建议您首先了解清楚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变更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请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变更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