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知情”与“不知情”的问题上,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之间的财物收受情境中,这通常与受贿罪的认定紧密相关。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知情与不知情的判定标准
主观认知层面:
- 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明确知晓这一事实,包括收受的时间、金额、次数等关键信息,或者至少对收受财物的事实有概括性的认识。
- 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完全不知晓,或者虽然有所耳闻但缺乏具体、明确的认识。
行为表现层面:
- 知情后的态度: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未要求退还或上交,而是予以默认、接受,甚至表现出对收受财物的认可态度,这通常被视为知情的明确表现。
- 不知情的表现: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特定关系人可能收受财物后,立即要求退还或上交,并表现出对收受财物的坚决反对态度,这可能表明其之前确实不知情。
二、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法律规定: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的法定义务,即未退还或上交则推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认知、行为表现以及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且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退还或上交,法院往往会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第一个案例:
-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特定关系人乙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未要求退还或上交,而是予以默认。
- 法院根据甲的主观认知和行为表现,认定甲具有受贿故意,与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二个案例:
- 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妻子杨某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虽初始要求退还,但在得知未退还后未再继续要求。
- 法院根据张某的行为表现(未再积极敦促退还)和主观认知(对收受财物性质的明确认识),认定张某具有受贿故意。
四、结论与建议
结论:
- 知情与不知情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认知和行为表现。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退还或上交,通常会被认定为知情并具有受贿故意。
建议:
- 国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及特定关系人的廉洁教育,避免涉及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
- 如果发现特定关系人可能收受请托人财物,应立即要求退还或上交,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以表明自己的清白和立场。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