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领导干部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必须如实填写配偶信息及其相关财产信息,不可以选择不填或隐瞒。
首先,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事项是与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其中,家事明确包括了婚姻状况,家产则涵盖了工资收入、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等财产信息。配偶作为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其相关信息自然属于必须报告的内容。
其次,隐瞒不报配偶信息或相关财产信息,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如果故意隐瞒配偶信息或财产信息,将面临党纪处分。
再者,从实际操作和查核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需要接受组织查核的。如果领导干部在报告中隐瞒了配偶信息或财产信息,一旦被查核发现,不仅会影响其个人的诚信记录,还可能对其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配偶信息及其相关财产信息。这不仅是对组织忠诚老实的表现,也是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维护个人诚信和职业声誉的重要举措。如果领导干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相关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试图通过隐瞒不报来规避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