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能继承-刘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婚姻家庭

在遗产继承中,确实存在一些财产或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以下是我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的不能继承的财产或权利类型: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是专属于个人的,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肖像权虽然存在,但不能再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因为这侵犯了其生前的人格权。
    • 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等,这些权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当被继承人死亡时,这种身份关系随之解除,相应的身份权也不复存在,因此不能由他人继承。比如,父母去世后,子女虽然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但不能继承父母的亲权,因为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存在的。
  2. 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 这类债权债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通常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等,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当权利人或义务人死亡时,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 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 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等,是经国家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主体的权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行政许可性质。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使用这些资源,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申请并办理手续。比如,一个人拥有采矿权,但他去世后,这个采矿权并不能直接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是需要继承人重新申请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4. 承包经营权(特殊情况除外)

    • 承包经营权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包经营权不能直接继承,但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如农作物、林木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不影响承包户的存在,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只有当该户的所有成员都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才会被发包方收回。不过,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当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获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然而,如果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
  6. 被继承人死亡后所产生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这些费用并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而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比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但这些费用并不能作为遗产由家属继承或分配。
  7. 非法所得财产

    • 被继承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如盗窃、抢劫、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不属于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这些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返还给受害人。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遗产分配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你有任何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