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财产不能继承-张兴花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婚姻家庭

在遗产继承中,确实存在一些财产是不能被继承的。以下是我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梳理的不能继承的财产类型及其法律依据: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与个人的存在紧密相关,一旦自然人死亡,其人格权即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名誉权就不能被继承,因为名誉权是与他的生命紧密相连的。
    • 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等,这些权利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具有专属性,随身份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同样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比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在父母去世后,就不能作为遗产由子女或其他亲属继承。
  2. 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 这类债权债务因其特定的人身属性而不能被继承。例如,出版合同、演出合同等基于个人特定身份和技能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以及领取养老金、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与特定人身份相关的权利,均属于此类。这些权利义务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通常自然终止,其权利义务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3. 国有资源使用权

    • 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是由特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利。这类权利与特定主体的身份和资质紧密相关,且其取得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使用相关资源,需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申请。
  4. 特定情况下的承包经营权

    • 承包经营权中的某些部分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继承。特别是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但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仅限于该部分权益,而非整个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则因以户为单位而不发生继承问题。
  5.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可继续使用所占宅基地,但若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6. 被继承人生前已赠与他人或处分的财产

    • 被继承人在生前已通过合法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进行了其他处分,则该财产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不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例如,一个人在生前将他的房产赠与给了他的子女,那么在他去世后,这套房产就不能再作为他的遗产被其他继承人继承。
  7.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

    • 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是在公民死亡后,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并非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它们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按照继承方式处理,而是应由死者的近亲属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建议:

  •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首先明确哪些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哪些是不能继承的。
  • 对于不能继承的财产,应尊重法律规定,不得强行要求继承或分配。
  • 如果在处理遗产继承过程中遇到纠纷或疑问,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