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诉未实体审理,根据省高院的释明再提履职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若新诉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不相同,则不构成重复起诉。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若新提起的履职之诉与前诉在上述任一条件上存在差异,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前诉未实体审理的影响
前诉未实体审理,意味着前诉的裁判结果并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若新提起的履职之诉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不相同,那么新诉并不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起诉。因为新诉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或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法院进行独立的实体审理。
三、省高院释明的意义
省高院的释明通常是对案件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明确指导。若省高院在前诉中释明当事人可另行提起履职之诉,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保障和指引。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根据省高院的释明提起新诉,更不应当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四、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在前诉中,原告起诉被告未履行某项行政职责,但法院因程序问题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原告根据省高院的释明,以被告未履行另一项行政职责为由提起新诉。在此情况下:
因此,在此案例中,新诉并不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起诉。
五、建议与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前诉未实体审理,根据省高院的释明再提履职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若新诉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不相同,则不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