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成员因工作转出户口后 其承包地的权利发生纠纷处理的法定依据有哪些-郭艳秋律师|法行宝
2026-02-28 房产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农村家庭成员因工作转出户口后,其承包地的权利发生纠纷处理的法定依据有哪些”这一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当农村家庭成员因工作等原因将户口转出农村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因此自动丧失。

一、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该条款同样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纠纷处理原则

  1. 维持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 这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农村政策,也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这一规定,擅自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2. 尊重承包方的意愿: 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愿意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如果承包方愿意交回承包地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提前通知发包方。

三、实际应用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蔡某夫妇原是农村村民,在村里承包了耕地。后来,他们因工作原因将户口迁至县城,但并未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小组以蔡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收回其承包地的决定是违法的,应予撤销。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上述法定依据在实际纠纷处理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当农村家庭成员因工作转出户口后,其承包地的权利发生纠纷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保护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