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退赃并谅解可以不起诉吗-王谦律师|法行宝
2026-02-27 刑事辩护

诈骗罪退赃并获得谅解后,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但并非绝对,具体需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定不起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若诈骗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特定情形,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仅退赃并获得谅解,并不直接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例如,若诈骗金额虽达到立案标准,但情节轻微,如仅因一时贪念实施小额诈骗,且及时退赃、获得谅解,同时符合其他法定不起诉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才可能法定不起诉。不过,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因为诈骗罪一旦构成,通常情节不会简单到仅因退赃和谅解就达到法定不起诉的程度。

二、酌定不起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诈骗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具有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可能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举例来说,张三诈骗了李四5000元(当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为6000元),案发后张三及时退还全部赃款,并向李四诚恳道歉,获得李四谅解,且张三为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可能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从而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虽然退赃行为本身与证据是否充足无直接关联,但如果在退赃后,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然无法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的程度,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在某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坚称自己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经济纠纷,虽然有部分资金往来记录,但缺乏关键证据证明其诈骗行为,且犯罪嫌疑人退赃并获得谅解,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刑事和解不起诉情形

在特定条件下,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诈骗罪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甲和乙是朋友,因生意往来产生纠纷,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乙少量钱财,案发后甲认识到错误,积极退赃,与乙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乙谅解,且甲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综合考量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退赃和获得谅解只是减轻处罚的情节,并非免除处罚的充分条件。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会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的金额、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例如,若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即使犯罪嫌疑人退赃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仍可能认为需要提起公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总之,诈骗罪退赃并获得谅解后是否不起诉,没有绝对的答案,需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面临此类情况,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