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吗-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6-02-26 公司事务

破产管理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利益衡量原则。以下从法律框架、操作条件及实务风险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框架:管理人权限的双重约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1条,管理人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放弃诉讼请求本质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需同时满足:

  1. 程序合法性: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9项),或由法院直接许可(如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分);
  2. 利益一致性:放弃行为不得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企业破产法》第27条),例如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可能导致破产财产减少,进而降低清偿率。

典型案例:某破产企业管理人拟放弃对关联企业的1000万元债权,因该债权是破产财产的主要来源,法院最终驳回管理人申请,认定其违反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操作条件:三步审查流程

实务中,管理人需通过以下步骤评估放弃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1. 权利基础审查:确认诉讼请求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如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证据是否充分);
  2. 成本收益分析:比较继续诉讼的预期收益(如执行可能性、时间成本)与放弃的直接损失(如破产财产减少额);
  3. 替代方案评估:若放弃是为促成和解或重整,需证明该方案对债权人更有利(如引入战略投资者、提高清偿率)。

公式化计算示例:
若继续诉讼需支出律师费50万元、诉讼费10万元,预计执行回款200万元,则净收益=200万-(50万+10万)=140万元。若放弃诉讼可促成重整计划,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0%提升至30%,则放弃行为可能被认可。

三、实务风险:管理人责任与债权人救济

  1. 管理人责任:若放弃行为被认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30条)。例如,某管理人未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法院判决其向破产企业赔偿损失。
  2. 债权人救济途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管理人的放弃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或直接起诉管理人要求赔偿(《民法典》第929条)。

四、特殊情形:程序性放弃的例外

在以下场景中,管理人可不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直接放弃诉讼请求:

  1. 诉讼标的无价值: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断事由;
  2. 执行不能:如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第三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3. 和解或重整需要:如放弃对某债权人的追偿权是重整计划的核心条款,且经法院批准。

建议:若您作为债权人或管理人面临此类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评估放弃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最新判例与司法解释为您提供专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