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已收取的 被认定为贿赂对价的部分款项-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6-02-26 刑事辩护

在认定已收取的款项是否构成贿赂对价时,需从法律要件、证据标准及实务判断三个维度综合分析。以下为具体判断标准及实务要点:

一、法律要件:构成贿赂对价的四个核心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及司法解释,款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贿赂对价:

  1. 权钱交易本质
    款项与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性,即行贿人支付款项的目的是换取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例如:企业主向官员支付“咨询费”,但官员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咨询服务,仅利用职权推动项目审批。

  2. 利益输送的双向性
    需证明双方存在“谋利承诺”或“实际谋利行为”。例如:官员收受款项后,在招标中违规设置排他性条件,使行贿人企业中标。

  3. 款项的非法性
    款项性质需违反法律、政策或廉洁纪律。例如:以“干股分红”“合作投资”为名掩盖的贿赂,或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感谢费”“辛苦费”。

  4. 主观故意
    双方需明知款项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例如:行贿人明确表示“事成后重谢”,受贿人回应“放心,我会协调”。

二、证据标准:证明款项与职务行为关联性的关键证据

实务中需通过以下证据链固定事实:

  1. 直接证据

    • 行贿人、受贿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明确款项目的(如“为了项目审批”);
    • 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双方存在权钱交易合意。
  2. 间接证据

    • 款项支付时间与谋利行为的时间关联性(如收钱后一周内项目获批);
    • 款项金额与谋利事项的价值匹配性(如行贿金额与项目利润比例显著失衡);
    • 职务行为的异常性(如违反程序、突破常规为行贿人谋利)。
  3. 排除合理怀疑
    需排除款项属于“礼尚往来”“正常借贷”等合法情形的可能性。例如:若官员长期向行贿人借款且未归还,可能被认定为“以借为名”的受贿。

三、实务判断:三类常见情形的认定要点

  1. “感情投资”型款项
    若官员与行贿人无特定经济往来,但长期收受财物且数额较大,后续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利的,可能被认定为受贿。例如:官员在节日期间多次收受企业主礼品,后违规批准其土地变更申请。

  2. “交易型”贿赂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车辆等,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财物,差价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贿赂。例如:官员以市场价50%购买行贿人开发的房产,差价部分构成受贿。

  3. “挂名”领取薪酬
    官员未实际工作却从企业领取“薪酬”“顾问费”等,若企业系基于其职务行为支付费用,可能被认定为受贿。例如:官员退休后到原管辖企业担任“顾问”,但从未参与工作却领取高额报酬。

四、风险提示:实务中易被忽视的细节

  1. 款项来源的合法性
    若行贿资金来源于企业公款或特定关系人,可能加重受贿人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事后受财”的认定
    即使谋利行为在前、收钱在后,只要双方存在事前默示或事后追认的合意,仍可能构成受贿。例如:官员先违规批准项目,行贿人事后表示“感谢”,官员未拒绝并收受财物。

  3. “中间人”的作用
    若款项通过第三人转交,需证明第三人系受贿人指使或明知款项性质。例如:官员指示亲属收受财物,或行贿人通过官员司机转交款项。

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款项支付时间、金额、谋利事项等细节,以便进一步分析款项性质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