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贿赂的认定-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刑事辩护

索取贿赂的认定主要从数额标准、特定情形标准以及索贿情节的认定三个层面进行把握。以下是对这三个层面的详细解释:

一、数额标准

  1.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受贿数额在此范围内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索取贿赂作为受贿罪的一种恶劣行为方式,同样适用此标准。
  2.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 若受贿数额在此区间,并具备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 五千元以上: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索取贿赂同样适用此立案标准。

二、特定情形标准

即使受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也应予以立案:

  •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

三、索贿情节的认定

索贿情节的认定是受贿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一个难点。普遍认为,并非主动提出索要财物的行为都是索贿,索贿须达到必要的强制程度,即索贿行为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强制影响,迫使对方向其给付财物。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把握:

  1. 规范层面: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谁提出贿赂为标准,将受贿罪分为收受型受贿与索取型受贿。索取型受贿即索贿,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行为人被动给予财物。索贿可以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实现。
  2. 形式层面:

    • 索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以借为名”型、“顺势而为”型、“利益共同体”型等。对于“以借为名”型,当受贿人作出非正当借款的意思表示,行贿人虽领会其真实意图,但借与不借处于两难或犹豫,并伴随一定抗拒心理,且因某种缘由不得已而给付财物的,可认定为索贿。对于“顺势而为”型,如果行贿人一次或多次欣然接受受贿人提出的财物要求后,面对受贿人再次提出的财物要求时产生抵触抗拒情绪而被迫给付财物,且前后行贿与被索贿之间界限划分清晰、心理变化明显的,对受贿人后来的索要财物行为可认定为索贿。对于“利益共同体”型,除非剥离行受贿双方的高度黏合,打破利益共同体,否则一般不认定为索贿。
  3. 实质层面:

    • 认定索贿情节还需要利用相关主客观证据进行印证。如多名行贿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受贿人向他们索要财物,且这些行贿人之间并无牵连或者利害关系,证言内容相互印证,则其证言的可采性将大大增强。又如,调查人员在受贿人住所、办公室等特定地点查获的其他客观证据,如便签字条等,能够清晰记载、记录受贿人索要的经济利益,与被调查人供述或证人证言中所提到的项目名称、公司名称、合同金额、索贿金额等高度一致,并能对双方是否自愿予以印证,即能证实索贿情节的成立。

法律后果:

索取贿赂一旦构成受贿罪,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意味着,相较于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动索取贿赂的行为在量刑时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在处理索取贿赂案件时,应全面把握证据标准,整体符合逻辑常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