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土地承包确权证上的儿女不是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迁走了因为上学,是否还可以延保”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在承包期内,除非特定情况,否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村民的承包地。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得出的结论。
对于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即儿女因上学户口迁走,是否还能延保土地承包权,这主要取决于儿女是否仍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来说,如果儿女只是因为上学而暂时迁出户口,并未改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例如,他们仍然依赖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或者毕业后有意愿返回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等),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延保土地承包权。
然而,如果儿女因上学迁出户口后,成为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例如,在城市获得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且不再依赖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有可能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因为他们已经不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的资格条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儿女户口迁出,但如果承包家庭农户并未全部进城落户,且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整个家庭仍然有权继续承包土地,不受个别成员户口迁出的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户口迁出作为是否可以延保土地承包权的唯一条件。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考虑儿女是否仍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儿女仍然具有该资格,那么他们就有权延保土地承包权;如果失去了该资格,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有可能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