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有土地承包合同、有确权证,户口迁入县级市后能否继续延包”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这意味着,在承包期内,即使家庭人口有所增加或减少,承包地的数量和范围原则上是不变的。
对于您的情况,既然您已经拥有了土地承包合同和确权证,这就证明了您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已经获得了合法的承包地。现在,即使您的户口迁入了县级市,这并不意味着您就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关键在于,您是否仍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根据即将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在判定成员资格时,户籍关系并非唯一标准,只要您仍然以在村内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未在迁入地另行取得承包地和宅基地,那么您仍然享有参与延包的权利。
此外,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各地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工作中,也普遍遵循了“稳定且长久不变”的原则,没有搞“平均分配”或推倒重来。这意味着,即使您的户口发生了迁移,只要您仍然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您的承包地就有可能得到顺利延包。
综上所述,只要您仍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且未在迁入地另行取得承包地和宅基地,那么您就有权继续延包原有的土地。当然,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办理延包手续前,先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