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中域外管辖的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涉及该法对境外数据处理活动的管辖效力,其核心在于保护我国数据安全及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从法律条文及实践应用角度,分情况详细说明:
境外处理境内数据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若可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需受本法管辖。
- 实践应用:例如,某境外公司未经授权收集、分析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竞争或政治目的,可能对我国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此时我国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进行调查、处罚。
境外数据处理活动涉及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同时,若境外数据处理活动涉及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且可能影响其安全稳定运行的,也需受本法管辖。
- 实践应用:如某境外数据中心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数据存储服务,若其数据处理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瘫痪或数据泄露,我国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
境外数据处理活动违反我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数据处理者需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等。若境外数据处理者违反这些义务,且其活动涉及我国境内数据或可能对我国数据安全造成影响的,也需受本法管辖。
- 实践应用:如某境外在线教育平台收集我国学生个人信息用于数据分析,但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这些数据,导致数据泄露,我国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对其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在应对《数据安全法》域外管辖时,建议相关主体注意以下几点:
- 加强合规意识:境外组织、个人在处理涉及我国境内数据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我国数据安全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 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
-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采用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护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
- 积极配合监管:在接到我国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通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避免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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