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哪些行为是立功的-万继德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犯罪后,以下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立功: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 犯罪分子在主观上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阻止行为。无论是否成功阻止犯罪,均可认定为立功。例如,服刑人员发现同监舍人员计划越狱并及时报告狱警,即使越狱未遂,也构成立功。这种行为体现了犯罪分子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有助于维护监狱秩序和社会安全。
  2.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 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告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重大犯罪行为,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在较大范围内有影响的案件。若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且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则构成立功。例如,犯罪嫌疑人主动检举其朋友曾实施的盗窃案件,经查证属实,即构成立功。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犯罪分子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重大的,即符合前述关于“重大”的标准。例如,赵某协助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在逃的同伙骗至指定地点并使其被抓获,这一行为可认定为立功。这有助于司法机关迅速破案,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4.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 罪犯在服刑期间,在生产劳动或科研项目中进行技术革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成绩突出,可视为立功表现。这一情形的认定通常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例如,陈某在监狱生产活动中研发新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经评估成绩突出,即构成立功。这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

    •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犯罪分子积极参与抗御或排除行动,表现突出,可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并认定为立功。例如,张某在地震灾害中积极参与救援工作,为抗震救灾做出贡献,视为立功。这体现了犯罪分子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那些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但确实对国家和社会有积极影响的行为。具体的判断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作用和效果等因素。例如,具有特殊技能的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技能为国家的重大项目或公益事业做出较大贡献,也可认定为立功。这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自己,为社会做出贡献。

在认定立功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立功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或信息。如果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或在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线索,以及在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等的通信、联络中获取的线索,均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立功行为必须是犯罪分子到案后的行为,且是其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在到案前已经实施了立功行为,但到案后才被司法机关发现,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立功。
  • 立功的认定需要司法机关进行查证属实。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的犯罪事实、提供的破案线索或抓捕信息不实或未能查证,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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