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从别的单位调过来新的单位重新签订合同书是否需要填试用期”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段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现在,针对您的情况,您是从别的单位调过来的,这意味着您与新单位是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然而,关键在于,这个“同一”的界定。在《劳动合同法》的语境下,“同一用人单位”指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单位实体,而不是泛指所有用人单位。因此,即使您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过,当您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由于这是您与新单位的“第一次”,从法律条文的角度看,并不直接受“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直接限制(但实际操作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地方性法规、单位内部规定等,不过这些通常不会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理解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它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新单位在重新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设定试用期应基于对您工作能力、岗位需求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而非简单地因为您是从其他单位调过来的就设定试用期。如果新单位认为有必要通过试用期来进一步了解您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试用期,但这个试用期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能,新单位可能会更倾向于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不设定试用期。这取决于新单位的具体政策和对您个人情况的评估。
综上所述,从别的单位调过来新单位重新签订合同书时,是否需要填试用期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它取决于新单位的政策、对您个人情况的评估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新单位决定设定试用期,那么必须确保试用期的设定合法、合理,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