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政手段迫使债务人让债权人改变原始借条,一般是不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借条的法律性质来看: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借贷合意。一旦借条形成,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随意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如果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迫使债权人改变原始借条,这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严重干涉,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从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来看: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不得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权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进行干预,更无权迫使债权人改变原始借条。否则,就构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使用行政手段迫使债权人改变原始借条,债权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如果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债权人还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