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做笔录我们提供证据 工作人员可以告知对方吗-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2-22 公司事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做笔录过程中,工作人员一般不可以随意将你们提供的证据告知对方,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依法向对方披露。具体分析如下:

  1. 保密义务与调查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程序中负有保密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证据提供方有权要求保密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保密。若你们明确要求对证据保密,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披露。但需注意,若证据涉及公共利益或案件核心事实,保密要求可能被依法突破。

  2. 证据交换与听证程序
    在行政处罚的听证阶段(《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此时,市场监督管理局需依法向对方出示证据,但仅限于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若你们提供的证据属于听证范围,工作人员可能需在听证程序中向对方披露,但披露前会通知你们并保障你们的陈述申辩权。

  3. 第三方权利与公开程序
    若对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获取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需根据条例判断是否公开。若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原则上不予公开;但若公开后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经第三方同意,可能依法公开。此时,工作人员会提前告知你们并征求意见。

  4. 例外情形:紧急情况与司法协助
    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能依法直接向相关部门披露证据。此外,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时,工作人员需配合司法机关,但会依法通知你们并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

建议:

  • 若你们希望对证据保密,可在提供时明确书面要求,并注明保密理由;
  • 关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程序,若对方要求查阅证据,可依法申请听证或提出异议;
  • 如发现工作人员违规披露证据,可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