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在列为失信后 再次借钱能定为诈骗行为吗-荣文举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被执行人在列为失信后再次借钱,并不一定构成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结合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一、不构成诈骗的情况

  1. 有还款意愿和能力:

    • 如果失信人在借款时虽然处于失信状态,但主观上确实有还款的意愿,并且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例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变现的资产等),只是因为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那么这种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诈骗。
    • 例子:某企业因近期一笔大额订单尚未回款,导致暂时无法偿还之前的债务而被列入失信名单。但该企业与一家供应商协商,向其借款用于短期周转,承诺在订单款项到账后立即归还。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借款行为是基于真实的资金需求,且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能力,一般不被认定为诈骗。
  2. 如实告知财务状况:

    • 当失信人在借款时,如实向对方说明了自己的失信情况以及目前的财务困境,让对方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愿出借资金,这种情况下也不构成诈骗。
    • 例子:甲因之前投资失败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向朋友乙借款时,甲详细地向乙说明了自己的负债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乙出于友情和信任,仍然愿意将钱借给甲。这种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诈骗。

二、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况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如果失信人在借款时,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出借资金,且没有还款的意图,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
    • 例子:失信人丙为了筹集赌资,向丁谎称自己有一个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并保证会按时还款付息。丁基于对丙的信任和投资回报的期望,将钱借给了丙。但实际上,丙并没有所谓的投资项目,而是将钱用于赌博挥霍。在这种情况下,丙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若失信人在借款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从一开始就不想归还借款,而是通过借款来骗取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例子:戊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被列为失信人。为了继续满足自己的赌博欲望,戊向多人编造各种理由借款,并且在借款后迅速将钱用于赌博消费,根本没有还款的计划和能力。戊的这种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建议与提醒

  • 对于出借人:在借款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决策。如果发现借给失信人的钱可能存在诈骗情况,应尽快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借条、转账记录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诈骗立案标准,会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出借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归还借款。
  • 对于失信人:应如实告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果确实需要借款,应明确还款计划和来源,并努力履行还款义务,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避免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列为失信后再次借钱是否构成诈骗,需根据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或他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