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八级伤残子女年满18岁就读学生是否有抚养费”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法律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以及父母抚养义务的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您提到的八级伤残子女年满18岁且正在就读的情况,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子女正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如果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如大学):
针对您提到的八级伤残这一特殊情况,如果伤残导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且这种情况并非由子女主观原因造成,那么即使子女已经年满18岁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父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但这种支持并非法律上的抚养费,而是基于亲情和道义的帮助。
综上所述,对于八级伤残子女年满18岁且正在就读的情况,如果子女正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父母则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可以考虑基于亲情和道义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