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使监护人撤销权是特别程序还是一般诉讼程序-邓晓莉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婚姻家庭

当事人行使监护人撤销权,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程序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明确了监护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而其审理程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

特别程序是民诉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它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争议的非讼案件。在监护人撤销权的案件中,由于主要涉及的是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重新指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因此适用特别程序是合适的。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 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意味着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就不能再上诉,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 审理期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处理,保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 审理方式灵活: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种灵活的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三、实际案例

以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为例,该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协议离婚后,约定女儿小红跟随父亲王某某生活。然而,王某某在作为小红监护人期间,对小红多次进行身体伤害,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定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此案,判决撤销王某某作为小红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其母亲担任监护人。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监护人撤销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实践性和有效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使监护人撤销权是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的。这一程序具有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较短和审理方式灵活等特点,能够迅速、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