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委托人有权利收动迁款吗-薛志明律师|法行宝
2026-02-18 拆迁安置

动迁委托人是否有权收取动迁款,需根据委托权限、动迁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1. 若委托权限明确包含代收动迁款,委托人有权收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委托人(被拆迁人)直接发生效力。若动迁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受托人“代为签署动迁协议、代收动迁补偿款”,或通过其他方式(如口头约定+实际履行)确认该权限,则受托人有权直接收取动迁款。
关键点:

  • 委托书需明确“代收款项”权限,避免模糊表述(如“全权代理”可能被认定为权限不明);
  • 若动迁部门已将款项支付给受托人,且委托人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对代收行为的认可。

2. 若委托权限未明确或禁止代收,委托人无权收取,需返还给被拆迁人

若委托书仅授权“协商动迁事宜”“签署协议”等,未明确包含“代收款项”,或明确排除该权限(如“不得代收任何费用”),则受托人无权收取动迁款。此时:

  • 若受托人已收取:构成无权代理,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款项;若受托人拒不返还,被拆迁人可起诉至法院,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若动迁部门误付:被拆迁人可直接要求动迁部门重新支付款项,或通过诉讼确认款项归属。

实务建议:

  1. 签署委托书时,务必明确委托权限范围(建议列明具体事项,如“代收动迁补偿款XX元”);
  2. 若委托他人代收,可要求受托人出具收条,并保留动迁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
  3. 发现受托人越权收取款项时,及时书面通知动迁部门暂停支付,并固定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以备维权。

如有具体委托协议或动迁情况,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