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地点执业违反什么规定”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执业类型和行业规定。我将分别就医师多点执业和注册建造师多地点执业两种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一、医师多点执业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这一行为被明确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政府指令: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这类多点执业只需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医疗合作: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需要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并向其备案。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门诊部和诊所的医师暂不允许以医疗合作名义进行多点执业。
主动受聘: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这类多点执业需要先行试点,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且需要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法律责任分担等事宜。
若医师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多点执业,则可能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但具体是否构成违法或违规,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来判断。
二、注册建造师多地点执业
对于注册建造师而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若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违法所得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
因此,对于注册建造师而言,多地点执业(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是明确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
综上所述,多地点执业是否违反规定取决于具体的执业类型和行业规定。对于医师而言,需要遵循卫生部关于多点执业的相关通知和规定;对于注册建造师而言,则必须严格遵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