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因不能交付而解除时,损失的承担需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过错程度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依约定处理
若合同中已约定“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或类似条款,则直接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卖方逾期交货超30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货款20%的违约金”,此时卖方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如买方另行采购的差价),买方可主张补足。
合同无约定时,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若合同未约定损失承担方式,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不能交付时,双方互不赔偿
若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卖方无法交货,且卖方已及时通知买方并提供证明,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卖方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若买方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如另行采购的差价),需自行承担,但可主张卖方返还已支付的无对应义务的款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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