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认定后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再审或提出异议(针对司法确认裁定)
若对法院作出的司法确认裁定不服,认为裁定存在错误(如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违背自愿原则等),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司法确认程序的相关规定)及《人民调解法》第33条(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就原纠纷另行起诉(未申请司法确认或未获确认时)
若未申请司法确认,或法院未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可直接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此时需提供调解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合意,并主张对方未履行义务。法院将重新审理纠纷,并作出判决。
示例:甲乙因借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未申请司法确认。后甲未还款,乙可凭调解协议起诉甲,要求还款。
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涉及强制执行时)
若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若对执行行为(如查封、冻结财产等)不服,可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异议程序)。
法律建议:
总结:对司法认定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不服,可通过申请再审、另行起诉或执行异议等途径维权。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协议是否经司法确认、是否已进入执行阶段等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