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为养殖场服务的调转运场所是否是设施农用地,以及哪些法律有规定”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一、为养殖场服务的调转运场所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涵盖了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以及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等。
对于为养殖场服务的调转运场所,如果其功能主要是作为农产品的临时存储、分拣或包装场所,且直接服务于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该场所可以视为附属设施用地的一部分,从而属于设施农用地的范畴。然而,如果调转运场所的功能超出了这一范围,例如涉及到了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非农业活动,或者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那么该场所就不再属于设施农用地。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三、实际操作建议
了解当地政策:
办理相关手续:
关注用地期限和复垦要求:
综上所述,为养殖场服务的调转运场所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取决于其具体功能和用途。在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层面的规定以及地方性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