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律师已协助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携带病历至鉴定所,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律师已将病历作为鉴定材料提交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律师或当事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若律师在申请鉴定时已将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且鉴定机构已确认接收,则当事人通常无需再次携带病历。但需注意:
若病历未被包含在初始提交材料中
若律师因疏忽或策略考虑未提交病历,或鉴定机构临时要求补充材料,则当事人需配合提供病历。此时需注意:
特殊情形:法医要求当面询问病情
在伤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场景中,法医可能需通过询问当事人补充病历未记载的细节(如疼痛部位、治疗经过等)。此时: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