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往来的公司可以一起参与招投标么-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合同纠纷

有经济往来的公司能否一起参与招投标,需分情况讨论:

  1. 若经济往来不构成利益关联或围标串标行为
    若两家公司虽存在经济往来(如长期合作、供应链关系等),但彼此独立决策、财务独立核算,且不存在通过联合行为操纵投标结果、限制竞争的情形,则通常可以共同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例如:

    • 两家公司为不同产业链环节的供应商,分别投标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
    • 两家公司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但符合招标文件对联合体资质、分工的明确要求,且未通过联合体协议排除其他竞争者。
      关键点:需确保经济往来不导致“利益捆绑”或“人为抬高投标门槛”,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中“公平竞争”原则。
  2. 若经济往来构成利益关联或围标串标行为
    若两家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则禁止共同参与同一招投标项目:

    • 控股或实际控制关系:如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50%以上股权,或通过协议、人事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另一公司;
    • 管理层交叉任职:如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叠;
    • 围标串标行为:如通过协商报价、轮流中标、陪标等方式限制竞争,或通过经济往来补偿未中标方。
      法律后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营业执照或追究刑事责任。
  3. 特殊情形:联合体投标
    若招标文件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且两家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共同参与:

    • 联合体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 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责任、权利及分工;
    • 联合体资质以资质较低的一方为准(如涉及资质要求的项目)。
      注意:联合体投标仍需避免通过协议安排排除其他竞争者,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建议:

  • 参与招投标前,务必核查公司间的股权关系、管理层任职情况,避免因利益关联被取消资格;
  • 若存在经济往来,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留交易记录以备审查;
  • 如对是否构成利益关联存疑,可提前向招标人或监管部门咨询,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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