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终本是要申请人签字吗-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案件要终本是否需要申请人签字”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终本”的含义。“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它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当法院经过全面的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进行有效处置时,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接下来,关于“终本”是否需要申请人签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也有说法为第五百一十九条,可能是不同版本或修订导致的,但核心内容一致)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案件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裁定“终本”。但同时,法律也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即如果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即使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签字,也可以裁定“终本”。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终本”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它只是一种暂时的状态,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义务并没有免除。在“终本”后,法院仍然会关注案件的执行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新的财产线索,或者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立即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执行程序。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答案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要“终本”需要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法律也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即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也可以裁定“终本”。无论哪种情况,“终本”都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结束,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终本”的含义和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