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姓名需要公开吗-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姓名是否需要公开,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姓名不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需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仅限于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姓名属于内部人事信息,通常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范围。

  2. 特定情形下可能需公开

    • 程序公开要求:若行政复议决定书中需载明办案人员姓名(如复议机构负责人或主办人员),则属于程序公开的一部分,此时姓名会随决定书一并公开。
    • 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若申请人能证明知晓工作人员姓名与其权益直接相关(如需投诉、举报办案人员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能需酌情公开。
    • 主动公开情形:若行政复议机构为增强透明度,主动公开办案人员信息(如通过官网公示复议团队名单),则属于自愿公开范畴。
  3. 公开的例外与限制
    即使存在公开需求,若公开姓名可能危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如涉及敏感案件或存在报复风险),行政机关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予公开,或作匿名化处理。

总结建议: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姓名原则上无需主动公开,但在复议决定书载明、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行政机关自愿公开等情形下可能被披露。若您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件中的公开规则,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件细节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