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工伤待遇计算中是否包含未实际产生绩效的2个月,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含未出勤月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单位在计算时已将未出勤的2个月纳入统计周期(例如按12个月总额除以12),则这2个月虽无实际绩效,但会拉低平均工资数值,直接影响工伤待遇基数。
举例:若前10个月绩效工资共10万元,后2个月未出勤无绩效,单位仍按12个月计算平均工资,则待遇基数为(10万+0)÷12≈8333元/月。
若单位排除未出勤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若单位在统计时主动剔除未出勤的2个月(例如仅计算实际出勤的10个月),则这2个月不会影响平均工资计算。但需注意,此做法需符合地方性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且需保证计算方式对劳动者公平。
举例:若前10个月绩效工资共10万元,单位按10个月计算平均工资,则待遇基数为10万÷10=1万元/月。
特殊情形:绩效工资与固定工资的构成
若工资结构中包含固定底薪+绩效工资,且单位能证明未出勤期间仅停发绩效而未扣减固定部分,则平均工资计算可能仅以固定工资为基数(需结合地方规定)。但实践中,多数地区要求以“应发工资”全额计算,包括绩效、奖金等浮动部分。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如工资结构、单位计算方式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地方规定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