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诉的三种情形-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从而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以下是对这三种情形的详细阐述:

  1.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应当不起诉的情形之一,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如,轻微的盗窃案件中,若盗窃财物价值极低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危害,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不再追诉。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后即不再追诉。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通过特赦措施对某些犯罪或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若犯罪嫌疑人符合特赦条件,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若被害人未向法院告诉或告诉后撤回,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则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的。
  •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犯罪的。
  •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未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
  •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以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是否适用酌定不起诉时,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一贯表现等因素。

  1. 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后,若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慎审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