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拍到戴口罩的人是否算侵权,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拍摄目的、是否经过同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照片或视频的使用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详细分析: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正常公共活动记录:在新闻报道、街拍等旨在记录社会事件、公共场景的活动中,如果戴口罩者处于公共场合且作为活动背景的一部分被拍摄,且拍摄者并无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意图,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记者在街头报道交通状况时,镜头偶然扫到戴口罩的行人,这种拍摄行为是为了传递公共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不涉及对特定个人肖像权的不当使用。
- 合理社交分享:在日常生活的社交场合,如朋友聚会、集体活动等,参与者之间互相拍照并在小范围内(如朋友圈)分享,且不以商业为目的,即使被拍摄者戴了口罩,也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这种情境下,大家通常默示同意在一定程度上被记录和分享照片,以增进社交联系。
- 面部特征无法识别:如果拍摄的视频或照片中的人物戴口罩,且面部特征被大部分遮挡,难以通过视频或照片清晰识别出该自然人的身份,则通常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因为此时视频或照片中的形象已不具备“可识别性”这一关键要素。
- 法定合理使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合理实施的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
- 恶意丑化、歪曲用途:若拍摄者故意对戴口罩者的照片或视频进行恶意处理,如丑化面部特征、添加不当文字或图像,以损害被拍摄者名誉、形象,这种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商业利用且未经同意:未经戴口罩者同意,将其照片或视频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营销推广等,无论口罩是否遮住面部主要特征,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如果结合照片或视频的其他信息(如人物的体型、服饰、标志性动作、独特配饰,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等),即便人物戴着口罩,依然能够让他人识别出照片或视频中的人为某一特定自然人,那么在未经该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照片或视频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 严重干扰个人生活安宁:拍摄者以骚扰、跟踪等方式持续拍摄戴口罩者,并公开传播照片或视频,严重影响其个人生活安宁,这种过度拍摄行为侵犯了肖像权及其他人格权益。
建议:
- 在拍摄他人时,应尊重他人的隐私和肖像权,避免未经允许擅自拍摄或传播可能侵犯他人权益的照片或视频。
- 如果拍摄行为出于公共利益或正当目的,且未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应尽可能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或确保拍摄内容不侵犯其权益。
- 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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