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女方起诉离婚时孩子能否判给女方,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但女方被赶出家门且不让见孩子这一情况,会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考虑女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个因素。
从法律原则角度分析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会判给女方直接抚养,除非女方存在一些不适宜抚养子女的特殊情形,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等。
如果孩子已满两周岁,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女方被男方一家赶出家门且不让见孩子,这反映出男方家庭在对待女方和孩子关系上存在不恰当行为,从侧面说明女方可能更渴望并有能力给予孩子关爱和照顾,法院在判决时会将此作为一个考量因素,倾向于认为女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从实际案例角度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类似案例。例如,有一对夫妻,男方家庭在婚内将女方赶出家门并阻止女方见孩子。在女方起诉离婚争夺抚养权时,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女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并且女方一直积极争取与孩子相处,表达了对孩子深深的爱和责任感。而男方家庭存在阻止女方见孩子的不当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女方虽然被赶出家门,但女方自身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问题,如长期有不良嗜好、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等,那么即使男方家庭有不当行为,法院也可能综合考虑后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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