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原文-刘荟萍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返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原出口方。确实无法返回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法律解释与背景:

  1. 放射性废物管理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责任。这些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妥善的收集、包装和贮存,以防止放射性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2. 废旧放射源的返回与贮存:对于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它们在销售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必须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则需按照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返回给生产单位或原出口方。如果确实无法返回,则应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进行贮存。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废旧放射源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防止其流失或造成环境污染。

  3. 禁止非法输入与转移:该条款还明确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经境内转移。这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和公众健康,防止外部放射性污染源的传入和扩散。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建立健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
  • 在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 如果发现有人非法输入或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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