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原文-王明磊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境适用,以下为条文原文及详细解读:

一、股东出资义务层面的第二十八条(原公司法规定,现仍适用)

条文原文: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要点:

  1. 出资义务的法定性

    • 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
    • 例如:章程约定股东A应在公司成立后30日内缴纳100万元货币出资,若逾期未缴,则构成违约。
  2. 出资方式的规范

    • 货币出资:需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足额存入公司账户,避免现金交付难以追溯。
    • 非货币财产出资:需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房产过户、专利转让登记等)。
      • 例如:以设备出资需签订转让合同并完成交付验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3. 违约责任的承担

    •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向公司补缴差额,并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 例如:因股东B未出资导致项目延误,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赔偿经营损失。

二、公司决议效力层面的第二十八条(2023年修订公司法新增规定)

条文原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核心要点:

  1. 公司登记撤销义务

    • 适用情形: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
    • 法律后果:公司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基于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等)。
    • 目的:确保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纠正因瑕疵决议导致的登记错误。
    • 例如:A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并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决议被撤销,公司需申请恢复原注册资本。
  2. 善意相对人保护

    • 适用情形:公司基于瑕疵决议与外部善意相对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如签订合同、股权转让)。
    • 法律后果:该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决议无效、撤销或不成立的影响。
    • 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方的信赖利益。
    • 例如:B公司董事会决议以房产为C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后决议被确认不成立,但C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已审查决议文件且无过错,抵押合同仍有效。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公司角度

    • 及时申请撤销登记:在收到法院生效裁判后,立即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避免登记状态与实际不符引发的法律风险。
    • 通知相关方:向已基于瑕疵决议交易的相对人说明情况,协商后续处理(如合同解除或变更)。
  2. 股东及利害关系人角度

    • 监督公司履行义务:若公司怠于申请撤销登记,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请求登记机关直接纠正。
    • 追究赔偿责任:若因公司未及时撤销登记导致损失(如股权被错误处分),可向过错方(如控股股东、董事)索赔。
  3. 善意相对人角度

    • 审慎审查义务:交易前核查公司决议文件(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登记公示信息。
    • 合同条款设计:约定瑕疵决议导致登记撤销时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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