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产清算在职员工和仲裁员工哪个顺位在前-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公司事务

在单位破产清算时,在职员工的债权通常优先于仲裁员工的债权得到清偿。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背景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这一清偿顺序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优先保护,确保职工在破产清算中能够优先获得应得的报酬和补偿。

二、在职员工与仲裁员工的债权性质

  1. 在职员工:在职员工的债权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这些债权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范围,因此在破产清算中会优先得到清偿。

  2. 仲裁员工:仲裁员工通常指的是已经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确认了债权的员工。虽然仲裁员工已经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了债权,但其债权的性质并不改变,仍然属于普通债权或特定债权(如工伤赔偿等)。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仲裁员工的债权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范围(如工伤赔偿等),否则其债权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三、特殊情况下的债权清偿

  1. 工伤赔偿等特定债权:如果仲裁员工的债权属于工伤赔偿等特定债权,且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条件,那么这些债权将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得到清偿。但即便如此,它们仍然可能排在职员工的基本债权(如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之后。

  2. 担保债权: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上设有担保(如抵押、质押等),那么担保债权人将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包括在职员工和仲裁员工中的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但这一原则并不影响在职员工基本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的优先地位。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债权申报与确认:无论是在职员工还是仲裁员工,都需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是债权得到清偿的前提和基础。

  2.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工作。在职员工和仲裁员工应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3. 法律程序的参与:如果在职员工或仲裁员工对破产清算程序或债权清偿顺序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申诉或诉讼。但在此过程中,应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避免影响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总结与建议:在单位破产清算时,在职员工的债权通常优先于仲裁员工的债权得到清偿。但具体清偿顺序还需根据债权的性质、是否属于优先清偿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担保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债权清偿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