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中药“一人一方”配制完成但尚未送达患者手中时,能否退款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法定解除权行使及医疗机构或药方的具体规定。以下为具体分析:
合同约定优先
若患者与医疗机构或药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如处方单、服务协议等),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取药可退款”或类似条款,则患者有权依据合同要求退款。此时,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医疗机构或药方应履行退款义务。
法定解除权行使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退款规则,但患者因自身原因(如病情变化、经济困难等)需解除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解除权。但需注意:
医疗机构或药方的规定
部分医疗机构或药方可能内部规定“未取药可退款”或“概不退款”。若此类规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显失公平、未排除患者主要权利),则可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患者仍可尝试与对方协商,争取部分退款或调整服务方案。
建议行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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