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50周岁和55周岁退休的认定,这主要依据的是相关的政策规定,以下我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对于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包括部队转业安置地方工作的女军官及文职干部,以及在特定文件(如湘人社发〔1997〕42号文件)下发前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大学生,她们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
其次,对于《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她们的退休年龄则根据长期所在岗位来确定: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湘人社发〔2015〕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如果她们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这里不包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并且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那么经本人申请,她们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综上所述,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根据她们的身份(干部或工人/职工)、岗位(管理或生产)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政策规定来确定。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